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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酚A相关法规及政策 1.挪威:最早将双酚A纳入受限物质的应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,后因许多议题尚未达成共识而延期的挪威PoHS指令,在其对消费性产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种物质中就包括双酚A(BPA)。2.加拿大:2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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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PA认证公司,BPA检测机构,BPA检测中心,BPA

双酚A相关法规及政策







1.挪威:最早将双酚A纳入受限物质的应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,后因许多议题尚未达成共识而延期的挪威PoHS指令,在其对消费性产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种物质中就包括双酚A(BPA)。

2.加拿大:2008年10月18日,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,由此成为世界上一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,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。

3.美国

   1)联邦:2009年3月份提案禁止在“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容器”和“其他食品容器”中使用 (BPA)。这一禁令在正式通过180天后开始生效。

   2).纽约州萨福克县:2009年4月2日公布的决议将于90天后开始生效。根据此法律,在萨福克县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含有BPA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婴儿奶瓶和儿童饮料容器。

   3).伊利诺斯州: 2010年7月1日起,任何人不得销售、为销售提供、分销或为分销提供含有双酚A的运动水瓶,或适用于3岁或以下儿童的儿童食品容器,不论该容器是否装有食品或饮料。

   4).马里兰州:规定儿童护理品不得含有双酚A或其他任何致癌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物质,同时生产商须在产品上标注不含双酚A。违反上述规定每项可被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。

4.欧盟食品接触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新条例(EU)No.10/2011规定从2011年3月1日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,6月起禁止任何双酚A塑料奶瓶进口到成员国。

5.我国于2009年3月对食物接触材料中双酚A 的迁移量做了限量标准(GB/T 23296.16-2009),规定水基食品模拟物中双酚A的测定低限为0.3 mg/L。

6.欧盟2002/72/EC法则规定双酚A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的迁移限量为3 mg/kg。欧盟采用液相色谱对双酚A的迁移量进行检测(检出限为0.2~0.7 mg/kg)。

7.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(FDA)规定双酚A 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。EPA(1993)规定可接受剂量或者参考剂量是0.05 mg/kg bw/day。

8.日本《食品卫生法》规定聚碳酸酯食品容器中的双酚A溶出限量为2.5 mg/kg。

9.我国卫生部等六部门于2011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公告,从6月1日起,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。自2011年9月1日起,BPA检测机构,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,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。  



全球有关双酚A的管控汇总  Global Requirements of Bisphenol A (BPA)

自2009年美国开始关注双酚A以来,引发全球热议,BPA检测中心,各国纷纷对双酚A进行风险评估,并频频对双酚A进行法规限制。欧盟、美国、我国等均对食品接触儿童用品中双酚A进行禁用,可见各国限制使用双酚A的决心。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对双酚A实施严格的管控,来适应各个地区的双酚A相关法案。作为相关产品制造商,需要清楚地了解不同国家、不同产品对双酚A (BPA)的限制。

加拿大 Canada

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(CEPA 1999)将BP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

2008年10月18日,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,由此成为世界上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,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。依据CEPA 1999第64部分,将双酚A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进行了科学评估认定,双酚A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危害。因此,加拿大主管机构对CEPA 1999目录1进行了修改,东莞BPA,将双酚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。这项修改从2010年9月23日开始生效。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(CCPSA)将含BP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单。

欧盟 European Union

(EU)No. 10/2011、(EU)No.321/2011对双酚A的限制

欧盟在2002/72/EC指令(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)中规定双酚A特定迁移量(SML)应小于等于0.6mg/L。2011年欧盟(EU) No. 10/2011号法规替代了2002/72/EC指令,其中双酚A的限量并未修改。在2008年的一份欧盟食品安全局(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,EFSA)对双酚A的风险评估报告中认为,双酚A相关产品,如聚碳酸酯塑料和环氧树脂的使用对消费者和环境是安全的。欧盟食品安全局(EFSA)在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声明中说:“EFSA审核了有关双酚A潜在健康危害的450多项研究,发现它可能对身体有不良影响,且对乳腺的不良作用也可能与双酚A暴露有关。因此推荐降低现行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。”双酚A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目前为50μg/kg体重/天(即0.05mg/kg/bw/天),而EFSA现在提议降至5μg/kg体重/天(0.005mg/kg/bw/天)。EFSA设定的这一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属于临时性质。这是因为还存在不确定性,还要等待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的研究结果。相信各方对于双酚A使用风险的争议还将继续,而相继的法规和限量也将随之不断更新,目前欧盟有关双酚A的管控

美国  United States

州一级颁布双酚A禁令,主要集中在可重复使用的儿童食品和饮料容器

20世纪60年代,美国联邦法规(FDA 21CFR 177.1580 Polycarbonate resins)接受双酚A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。2009年6月通过的《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》规定,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应对食品和饮料容器中的双酚A对人体危害进行风险评估,由此引发全球对双酚A的新一轮讨论和关注。在美国国会对双酚A的最终限制作出规定之前,美国各州纷纷颁布双酚A使用禁令,限制双酚A的使用,尤其是在婴幼儿用品中的使用。表2汇总了美国各州对双酚A实施禁令的法规进展信息。

中国  China

卫生部2011年第15号公告在婴幼儿奶瓶中禁用双酚A

2011年5月23日,中国在继加拿大、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州之后也开始对婴儿奶瓶中的双酚A实施限制措施。中国卫生部连同其他五大国内权威机构发布关于禁止使用聚碳酸酯(PC)婴幼儿奶瓶和含双酚A(BPA)婴幼儿奶瓶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)。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免受不良影响。禁令的详情和执行时间如下表3所示。此外,BPA认证公司,该公告规定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、容器和涂料,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。

相关国家标准包括:

GB 9685-2008标准《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中规定,双酚A用于食品接触塑料、涂料、粘合剂时,其特定迁移量应不超过0.6 mg/kg;

GB 13116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》;

GB 14942-1994《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中规定游离酚溶出量不得超过0.05mg/L。

CPST欧冠检测建议:

根据各国家或地区法规,含有双酚A的材料不能用来做婴幼儿奶瓶,另外食品接触材料及玩具中也限制使用双酚A, 因此玩具及婴幼儿用品、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性企业应注意双酚A在产品的使用。做到在原料端管控,尽可能不使用聚碳酸酯(PC)和环氧树脂。PEL提醒相关企业留意新消息,掌握法规动态,以便及时应对。



BPA检测机构,欧冠检测,东莞BPA由东莞市欧冠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。东莞市欧冠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(www.cpsc-lab.com)为客户提供“ROHS检测,CPSC检测,CPSIA检测,加州65检测”等业务,公司拥有“欧冠检测,CPST Testing Lab”等品牌。专注于其它等行业,在广东 东莞 有较高知名度。欢迎来电垂询,联系人:陈振伟。